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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应废除
2014年03月02日 14:20 | 作者:傅艺明 | 来源:中新网
中新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 傅艺明)2003年,还是广东省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提交《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认定劳教制度于法不合。11年后,已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的朱征夫又将“枪口”对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和劳教制度一样,《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应该得到废除。”朱征夫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说。
“和劳教制度一样,《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应该得到废除。”朱征夫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说。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于1993年经国务院公布。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朱征夫表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授权国务院制定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强制集中。“不过,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明确规定限制公民自由的法律必须经过法律规定,使得《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经与《立法法》不合,这一点和劳教制度是类似的。”朱征夫说。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作出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在解读这一决定时表示,废止劳教制度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批并表决通过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施行50余年的劳教制度被正式废除。“在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制度全部被废除后,我认为针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废除应该是合理的。”朱征夫说。
原标题:政协委员:《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应废除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废除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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