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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佳代表:预防伤医事件应将医院划入公共场所管理
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马晓慧)6日,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医科大学校长瞿佳在做客人民网,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建议将医院划入公共场所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就医环境。
瞿佳认为,近期全国各地频繁出现伤医、杀医的恶性事件,不仅给医疗秩序、群众的就医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混乱,而且给医务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创伤,进而导致很多医学院校学生不愿意从医;已经工作的医师,甚至高年资的医师转行到其他工作领域,长此以往,我国将出现医疗资源的短缺,最终受害的将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包括我们尚未生病的每一个人)。
对此,瞿佳提出了以下建议:
第一,公安部门应当明确将医疗机构确定为公共场所。
一般的三级医院日平均门诊量保守估计也有七八千,加上陪护人,一两万进出的人流量只多不少,且提供的医疗服务对象是广大的疾病患者,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判断都理所当然的应作为公共场所对待,希望公安部应明确将医疗机构列为法定公共场所。
第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医疗机构特别的安全保障。
建议公安机关在医院设立警务室,统筹指导医院的内部安保,及时处理发生在医院的治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构建警务人员、保安人员、医护人员一体化的统一联动预警机制,包括警报制度、呼救制度、联动机制等。
对此观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表示认同。他认为,医院和商场、公园、影剧院一样,所有人都能进出,具有公共性的特点,理应属于公共场所。
然而,依据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该条款“公共场所”所列举的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医院并未明确划在其中,而被认为属于“内勤管理”。
正是这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恶性杀医、伤医、扰乱打砸医院事件频发。公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效制止非法在医院吵闹、纠缠更甚至暴力事件。不要只是一纸空文,而是要切实落实,采取零容忍的决心与措施加大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让闹事者认识到违法成本的存在,还给广大病患一个安全祥和的就医环境。
编辑:于玮琳
关键词:医院 公共场所 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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