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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诉讼应对“流量清零”潜规则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手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3月19日《重庆晚报》)
流量没用完,月底自动清零,如今已成通讯消费的“显规则”。公众屡屡提出诉讼,可流量清零制却岿然不动。运营商的理由很简单,事前已通过公告、公示等方式进行了告知,消费者是自愿购买和使用,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未受到侵害。
这样的说法看似有理,然而,破绽也很明显:流量清零这一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看似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却并未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一种单方面的霸王条款。
但是,对于零散的消费者而言,手机流量清零所造成的损失不过几十元,如果单个消费者为此去维权,很有可能陷入“追鸡杀牛”的困境之中。幸而,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法》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在大范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打官司,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老大难问题。
北京市消协曾在3月初表示,国内烟草企业在香烟包装上国内国外采用双重标准,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将按照新《消法》赋予的新权利,适时对问题典型的烟草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一次零的突破,这种公益诉讼的形式意味着弱势方终于找到了与霸王条款抗衡的法律工具。与此类似,中消协或者地方消协完全可以就“流量清零”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以消协的力量制衡实力强大的运营商。
对抗手机“流量清零”这一霸王条款,如果消协代表普通消费者赢得诉讼,既帮助消费者实现零成本维权,还可提升自身形象,可谓一举多得,消协理应有所行动。
编辑:于玮琳
关键词:消费者 诉讼 公益 流量清零 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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