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企·民企>锐·评论锐·评论
互联网金融监管争议根源在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互联网有着开放、包容、简便和高效的特质,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使许多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人群,进入了服务的范畴。但是,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功能的本质。
金融功能有四项最基本的功能:第一,创造信用货币(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第二,连接投融资双方(证券公司);第三,第三方理财(信托);第四,用大数法则对受损害的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这些是金融的最基本功能,不会因为互联网的介入而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互联网的介入,使得金融服务的客户下沉,使过去不在传统金融服务范畴的人群,能够享受金融的服务。互联网平台更便于直接交流,使直接融资更加方便。可以说,互联网使金融进入了“自金融时代”。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从功能上没有改变,但是从技术应用上是可以兼容的,我们的传统金融机构都可以运用互联网的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
在互联网金融众多业态中,我认为P2P和众筹是“自金融”的典型形态,其关键是信用评估和征信服务,让投资方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础上,自主作出决策。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的能力,使得它能够更好地开展信用评估工作。征信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大数据、云计算,为从另一个角度开展征信活动开辟了道路。从另一个角度,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很有发展前景的。
从事P2P和众筹的公司,应该是沟通投融资信息的平台,应该遵守两条底线:不动客户资金,不对客户融资行为作出安全性的承诺。如果越过了这两条线,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所要做的事情,应该获得金融牌照。此外,尽管P2P和众筹机构只是信用中介,但是其服务的人群太多,也可能一旦出险,会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所以,类似的信息平台也需要适度的监管。
而现在市面上的各种“宝”,本质都是一个支付系统和一个基金的销售结合起来。
从事这类活动,合规应该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获得证监会的基金销售许可,这是去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明文规定的。以往基金必须通过银行来销售,但是去年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规定,除了银行之外,还可以有其他的证监会许可的机构可以销售。支付宝是履行了证监会许可的程序,其他的资金的销售只要是获得证监会许可的,就是合法的。
第二,要向客户说明基金不保本、不保收益、风险自担。
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来说,尽管货币基金跌破面值的可能性较小,但也不能向老百姓承诺保本。在金融危机期间,美国的共同基金就面临着跌破面值的风险,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美联储不得不出面收购了一部分共同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这是危机时候监管当局才可能这么出手,特殊事情的特殊办法。在正常时期,就算货币基金跌破面值,监管当局也没有兜底的责任。作为基金销售者应该说清楚,收益就更不能保了。
编辑:罗韦
关键词:金融 互联网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