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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要有前瞻性
■ 市场治理
根据4月17日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全国人大将审议一系列法律案的送审稿和修改稿,其中《证券法》将在今年12月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初次审议。
《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是今年中国资本市场上引人注目的一件大事。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已有20多年的历史,市场规模也在全球市场中名列前茅,但暴露的问题却越来越多,许多改革的设想,由于《证券法》的约束而无法实施,许多新生的问题,在目前的《证券法》中找不到答案,致使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因此,针对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能够长时间管用的《证券法》,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当务之急。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已经经历过一次“大修”。但无论是1998年12月通过的一稿,还是2005年10月通过的二稿,都出现了明显的问题。即它只是解决了市场短期出现的问题,而在市场发展了一段时间以后,它马上暴露出了不适应的症状。
因此,此次《证券法》的修订,必须突破让法律服从短期需求、解决短期问题的倾向,从证券市场的根本原则来进行法律的顶层设计。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证券法》修改应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二是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三是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肖钢提出的这三个方面,跳出了证监会的部门利益,抓住了市场管理的核心问题,值得立法部门高度重视。
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证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这就要求未来的《证券法》对控股大股东的权力以更有力的限制。大股东利用其控股权操控上市公司,侵犯公众投资者利益,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多是国有资本控股,在国家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传统观念下,现行《证券法》对控股大股东的约束力不强,是一个亟须改进的地方。
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这与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简政放权改革是吻合的。政府在经济运行中掌握了过多的行政审批权,已经在相当程度上窒息了市场活力,比如IPO的审核制使股票发行背离了市场化原则,已经成为一个严重扭曲发行市场的问题。此前舆论热切呼吁推行IPO注册制改革,其核心就是让市场来实现优胜劣汰,让市场活力更充分地迸发出来。
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这有利于强化证监会在市场中的核心地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多头管理,任何政府部门都可以对市场发表意见,而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也常常受到“相关部门”的干扰而无法深入下去。新修订的《证券法》有必要加强证监会在市场中的执法地位,这也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重要前提。
□周俊生(财经评论人)
编辑:罗韦
关键词:证券法 市场 修改 利益 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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