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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举债权限拟有条件适度放开
中新网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有条件适度放开了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
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国的现行预算法明确要求地方预算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但近年来,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现象突出,地方债问题饱受争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延续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今天在就草案修改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有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
鉴此,草案三审稿修改相关规定,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同时亦从举债主体,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
具体修改如下:一是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是对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作出规定: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公共预算中心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应当有稳定的债务偿还资金来源。
三是明确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地方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是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是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飞说,这是对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配套。如:明确转移支付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强调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中的主体地位,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范围;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一般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编辑:付鹏
关键词:地方政府 举债 转移 支付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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