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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秦皇岛市委:完善农民工权利救济途径
近几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待遇和工资问题,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普遍存在,特别是以建筑领域居多,其次是制造业。为此,建议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和公民道德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完善立法,规范法制。一是梳理相关规定和政策文件。虽然劳动法方面的规定非常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体系化,建议整理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使之体系化,并将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有效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提高立法层次,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填补法律空白。尽管法律规定已经十分庞杂,但有些内容却是空白,如劳动关系无法确定,造成了大量的劳动案件只能定事实劳动关系,而法律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极少。明确全面立法是农民工维权的基本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加大保护力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应自觉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我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力度,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对报酬条款,应要求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是否及时等等。为了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此监管建筑企业的劳动用工状况。
建立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府机构。
联合人社、公安、司法局等部门,建立专门常设机构,同时开通专门法律援助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并同职能机构协作配合,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受理及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加大执法力度,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依法采取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
完善权利救济途径。一是仲裁与诉讼并行。可以将现行的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改为仲裁与诉讼并行、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模式,或裁或审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另外还可以设定诉讼时效,当事人若错过申请期限,还可以通过诉讼时效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法院的工作量。二是法院为农民工索薪开通“绿色通道”。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
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一是加强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可以通过培训、发放维权指南、与农民工直接对话等方式,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使他们懂得牺牲自身合法权益换来的工作不是长久之计,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就业竞争力才是根本之道。二是注重整体社会成员意识的提高,加大普法力度。加大媒体宣传,充分尊重农民工的合法劳动,重视、关心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和劳资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通过多方引导、积极推动,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劳动、关心困难群体的良好风尚,营造法制环境。
编辑:付鹏
关键词:农民工 拖欠 工资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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