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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放过警民冲突中的“权为私用”

2014年09月09日 09:28 | 作者:郭文婧 |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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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凌晨,贵州安顺市七眼桥镇发生警民冲突事件,造成两名协警死亡、两名协警受伤。据村民称,冲突一方是该镇派出所协警路某,另一方是该镇章家庄村民金某,俩人有纠纷。路某的妻子疑似与前男友金某关系不正常。(9月9日《新京报》)

  比造成“两名协警死亡、两名协警受伤”更刺眼的,毫无疑问是“警民冲突”的字眼。尽管事情的详细情况专案组还在调查,但无论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抑或是故意伤人致死,都只是量刑有别,法律责任是跑不了的。然而,从目前新闻透露的情节,我们更应该反思警民群体冲突的根源,那就是“权为私用”的问题。

  事情的大致情况比较明确,协警路某的妻子是金某的前女友,冲突的导火索就是路某认为“金某玩了路某的老婆”,所以要“算账”。“算账”的方法便是“十几个民警手持凶器(有枪支)闯入该镇章家庄一民宅,殴打其全家”,所以此后发生了混乱打斗、死伤情况。而一个很重要的当事人,就是派出所副所长,尽管他只是负责驾驶,没下车。

  按照常识,即使“金某玩了路某的老婆”,也只是民事事件,处理的方式应该是民事诉讼,或者路某的老婆诉讼金某,或者金某诉讼他的老婆。说句讽刺的话,身为协警,自己的老婆还与前男友保持不正当关系,首先也只能反思自己是不是一个好男人、好丈夫。而且,只是怀疑,就利用自己的协警身份去群殴别人全家,这样的男人又能指望他什么呢?

  作为协警,至少应该有一点法律常识,未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批准,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那叫“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是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即使尚不够刑事处罚,也是要拘留并处罚款的。非法侵入住宅,还殴打别人,那就涉及更多法律问题了,如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等犯罪了。

  公安部门作为协警的主管部门,没有教育和管理好协警,本身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在贵州的这起警民冲突事件中,派出所副所长不仅没有加以劝阻,反而负责驾驶,成为共犯、帮凶。从这一个细节,我们大概可以知道当地派出所是怎么教育管理协警的了。当然,这名派出所副所长所涉嫌的,就不仅是与协警的共同犯罪了,渎职罪的调查也应该是不可避免的。

  在我的印象中,派出所最喜欢挂的宣传标语,无外乎是“警务阳光进万家,人民公安为人民”、“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人民的忠诚卫士”等,但在贵州这起警民冲突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那就是“权为私用”。实际上,不仅贵州这起警民冲突事件如此,在全国各地大多数警民群体冲突事件中,警察坐歪了屁股,“权为私用”,都是重要的根源之一。

  要真正实现“警民心连心,共谱和谐情”,我们就必须先把警察的“权为私用”关进制度的笼子。但是,新闻中说“目前行凶者已被抓获”,但为什么我们没有看到涉事民警、协警、派出所副所长暂时被停职呢?因此,我们希望专案组在调查此事的时候,最好一碗水端平,追究行凶者的法律责任对这一起个案很重要,但严惩民警、协警、派出所副所长的“权为私用”,则更具有根本上的意义。

 

编辑:曾珂

关键词:警民冲突 贵州安顺警民冲突 权为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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