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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立足三原则
从银行为主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机制。新业态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商业银行在重构新的业务模式,互联网也利用自身渠道和载体,培育新的产业链和业态系统。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是双向的,不存在谁跨界了谁,商业银行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顺势而为。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属性,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遵循金融发展的逻辑。比如支付,是金融价值的跨空间转移,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崛起就突破了支付空间限制,加快了支付速度,改变了支付流程;比如融资,是金融价值的跨时间转移,网络信贷等仍然是对风险进行分散、分配和防控。
同时,互联网金融有益于构建普惠金融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有不同业态,但和监管机构所强调的监管差别化是一致的。比如P2P和众筹,由于两者法律性质不同,监管也会据其差异,进一步准确界定两者业务范畴、外延和标准。再如支付和信贷类创新,监管则根据业务风险差异,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不涉及融资功能的支付类创新业务,只要符合央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具体管理措施相对灵活,西方国家则主要通过协会来进行约束;对于经营风险的信贷类创新业务,则需要监管部门按照线下业务标准,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
对互联网监管的原则是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举,主要立足于三点。
第一,立足于监管理念的转变,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置于“金融领域改革和创新”的大格局中统筹考量。互联网金融本身从酝酿开始,就是对普通客户服务的,是民主化、低门槛的,因此要转变监管理念,开“正路”来引导和规范,使其阳光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立足于监管制度的完善。一般市场理解是,科技公司看流量,银行虽然重视流量,但考核标准是看存量。早在2011年前,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银行就提出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标准,比如对账户的安全性等。要吸收最新各个领域的实践成果,探索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子文件的认证,网上银行业务等。比如,在国外一些电子认证是由第三方协会组织参与的。
第三,立足于监管方法的创新。银行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比如云计算和大数据,形成以数据挖掘为基础的业务模式和风控技术,这也促进了监管机构的手段信息化。监管机构可加大通过计算机辅助的监管工具研发投入,比如西方一些监管的现场检查,就是读程序,用信息化的手段。
编辑:罗韦
关键词:监管 金融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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