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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国家机关行政调解不得超15个工作日
昨日下午,甘肃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陈琴琴故意杀人案、任明芳故意杀人案两起因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
“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防止冤假错案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底线,这个底线得不到持守,社会公正就得不到保证,司法公信力将受到重创,社会的法治信心无从建立。” 甘肃省法院刑一庭庭长姚胜利说。
姚胜利说:“在证据方面绝不迁就落后意识,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注重反向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让“留有余地”的判决退出历史舞台。”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明确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及处罚措施。
案件一:陈琴琴故意杀人案
2009年9月2日晚,甘肃省通渭县榜罗镇张川村村民毛某12岁的养女林某,在放学回家不久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林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经侦查机关调查,毛某同村的陈琴琴与毛某素有积怨,且在案发前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厮打,侦查机关遂将陈琴琴列为重点嫌疑人进行调查。陈琴琴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因与毛某不和而产生报复之念,案发当日,当毛某养女林某放学途经其家门时,其将林某骗至家中,让林某吃下事先放入鼠药的汤菜后回家。
一审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陈琴琴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判处被告人陈琴琴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陈琴琴不服提出上诉。
经甘肃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综合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均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原审判决认定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琴琴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改判陈琴琴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二:任明芳故意杀人案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被告人任明芳经他人介绍与妻子(李明芳)失踪的何彦通同居。2010年4月,因精神疾病走失四年的李明芳回到何彦通家中,任明芳便搬回自己家中。2010年8月18日晚,任明芳到李明芳家俩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任明芳持铁锨、打气筒在李的头部多次击打,致其倒地,为防止李喊叫又将一只袜子塞在李的嘴里。后将尸体用两个废旧皮带轮绑住,抛至清水电站库区。9月3日,该尸体被电站民工发现。经法医鉴定,李明芳符合死后入水的特征,具体伤亡原因无法判断。
一审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明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任明芳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判处被告人任明芳死缓,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任明芳不服提出上诉。
经甘肃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间接证据,欠缺直接的客观性证据。原判认定任明芳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任明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改判任明芳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罗韦
关键词:国家机关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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