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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不是犯罪 政协委员建议反腐报道不要过度炒作

2014年12月12日 09:59 | 作者:林汇泉 |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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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官员落马,凡涉及到搞男女关系的,在通报时,几乎都使用了“通奸”的字眼。各种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过度渲染和炒作“通奸”。比如:

  “中新网报道 福建省纪委监察厅6日对外通报,日前,福建省纪委对福州市原副市长时小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时小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山西两名女官员被中纪委宣布‘双开’且‘与他人通奸’”

  “广东浈江区原区委书记吴玉环与他人通奸被双开”

  某大网站公然设置醒目的大标题:“盘点周永康罪状,与多女通奸。”

  ……

  且不说这样的宣传报道与媒体炒作不够正能量,推理起来也十分不妥。

  一是有避重就轻之嫌。这些官员的主要问题大多数不是因为几个男女关系而落马,主要因为重大的贪污腐败和滥用职权问题,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罪犯。在具体案件中,“通奸”很可能是枝节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当官的有,普通百姓也有,这些私生活有问题,但谈不上巨大危害。让人感觉小题大做,不疼不痒。二是反腐报道的庸俗化。就像娱乐记者追踪明星们的私生活与丑闻一样,玩了哪些情人,怎样玩情人等等,低级庸俗,十分无聊,除了不勘入目以外,没有什么值得思考的价值,很不严肃。拿“通奸”说事有把反腐引向庸俗化的倾向。

  三是丑化了干部队伍形象。个人私生活有很多是不便公开的,即使是违背道德的私生活,也不宜公开。为什么在审理许多涉及私生活案件的时候不向媒体开放、不公开审理呢?因为有多种社会副作用。把私生活中的一些丑态都公布和渲染出来,容易让人误解:好像党员干部就在玩这种低级下流的事,非常伤害广大党员干部的形象。不敢想象,不敢推理。

  所谓“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在中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通奸”其实代表着自愿,只是属于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在《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有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严重给予党纪处分,属于党纪问题,内部处理,但绝不能因此定为重大腐败犯罪案由。有罪与非罪要分清,大节与小节要分清,不能乱了方寸。

  因此建议:纪委、监察部门在向外公布案件情况时,要突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违法犯罪中的重大案情,不要发布“通奸”和“情人”之类的具体情况;笼统地说有生活腐化问题就足够了。以免媒体加以利用,大肆炒作。对于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过度渲染和偏向性报道,也要加强引导沟通。

 

编辑:杨雅婷

关键词:通奸 报道 炒作 反腐 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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