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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需突出消费者权益
记者从多个权威渠道获悉,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有望下半年完成。已经完成的《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另据电子商务法起草组透露,相关部门已经完成立法前期的课题研究工作,相应的立法程序也已启动,并力争在2015年下半年完成法律草案。(1月7日《经济参考报》)
据权威人士透露,此立法将重点关注三大问题,交易安全谁来保障、知识产权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怎样伸张。笔者认为,在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社会群体重要消费方式的背景下,这三大问题中,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为重要,离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电子商务立法将是可有可无的鸡肋。
正如专家所言,电子商务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迅速,现有法律已无法适应,特别是网上交易安全、产品质量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突出问题。而交易安全、产品质量实质上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足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容乐观。
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经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提高了惩罚性赔偿额度、加重了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和先行赔付义务,但该法实施以来的网络购物乱象仍未减少,如购物者不慎误入木马网站,资金被窃取,如多家电商平台甚至12306网站的客户资料被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裸奔”,再如2014年双十一期间多家电商被查实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问题再证《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不能发挥足够的震慑效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当然,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属于行业性法律,框架太大,囊括领域过多,如涉及电子支付、知识产权等问题,未必非得突出消费者权益问题。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的确,商家的权益不是不需要保护,但该说法忽视了一个重要前提,即消费者在交易环节尤其是网络交易方面还处于弱势地位,有需要着重保护的现实意义。相对于消费者,电商平台和企业天然处于强势地位,否则,只见消费者购物被欺骗,差评被威胁,谁见商家被消费者欺骗和威胁?
再谈电子支付和知识产权等问题,俗话说,无利不起早,之前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电子支付,在利益的驱使下,各种“宝宝”不也发展得风生水起?甚至附属于支付宝的余额宝就因太“吸金”招致银行业的围剿。而且,日渐庞大的电商企业本身不缺实力和资金来维护知识产权等各种利益,根本无需重点加以保护。相反,一些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为知识产权之类的各种纠纷和“口水战”乃至官司往往成为吸引公众眼球的炒作,变相地炒红了相关企业及产品,用户却成了商家大战的无辜受害者。这充分说明,相关立法不需要大费笔墨,着重保护企业利益,即使需要的话,也是规范其行为,避免不正当竞争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
离开消费者的支撑,电商平台无从发展壮大,阿里双十一的销售额也不会突破571亿元。作为对电子商务发展贡献最大的消费者,不能再成为电商野蛮生长的受害者。基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立法即便“适当放手”,也只应针对行业内可自我规范调整的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事,绝不能“放手不管”。
编辑:曾珂
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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