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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福建省委:强化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5年02月05日 09:15 | 作者:夏先鹏 |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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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强化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有权力干预、地方保护、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排在第一位的应当是人情的影响。权力干预、地方保护、金钱案等可通过机制创新、加大惩处力度取得成效。唯有人情影响看不见,摸不着,短时间难以消除。这涉及到文化因素和大的环境建设。

  唯有在全社会大力培育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树立规则意识,政党和政府奉法、守法、严格执法,才能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各行各业的人情影响才能慢慢消退。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中,法官主体地位和独立性欠缺亦值得重视。现行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受制于法院领导,受制于人大代表个案监督,受制于社会方方面面的掣肘的情况下,审判权在裁量权的范围内易倾斜。为此笔者建议:

  (一)扩大法官跨区域交流的力度。现行制度只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异地任职,副院长以下法官未作规定。由于办案的主体是法官,《决定》指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法官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更大,法官的异地交流任职应当成为一种常态或趋势。应逐步提高法官任命的层级,法官在任命机关所辖区域内交流任职。

  (二)法官的主体地位应该切实尊重。现阶段,法官的压力空前,保障水平不高,案件井喷,加班加点是常态,更严重的是办案时受到有形的、无形的压力,许多法官有逃避感。法官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崇高、令人羡慕的职业,只有在中国,法官是辞职、调离最多的群体之一。应该按司法规律管理法官队伍,在赋予责任的同时,赋予相应的职权,相应的物质保障和相应的尊重。

  (三)加强监督,严惩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案件中,有一些是受到外界干扰所致,有一些是受内部干扰所致,还有一些是办案法官自身的私心杂念所致。对法官的监督很多,党纪监督、社会监督、民主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审级监督,但真正管用有效的监督不够。

  应当清理各种监督形式;监督应当法治化,完善法定监督,让监督刚性有效,对枉法裁判的法官应当坚决清除,依法严惩。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法官 监督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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