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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怎么办?委员关注宅土地使用权期限
原标题:70年后怎么办?朱奕龙、李卫东委员两会关注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限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5日讯(记者 范文杰 王彤 吴文彪) 目前,国家规定居住用地期限为70年,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届满后如何处理?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奕龙、李卫东联名建议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指出居住用地期限为70年,但70年期满后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2007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规定一直被认为是我国社会土地使用制度与国际一般制度相接轨一个重要法律举措。但是,随后不久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却作了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否定了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朱奕龙、李卫东两委员认为,“现行我国法律在土地使用权限期满后如何处置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对此,朱奕龙、李卫东委员建议国家应尽快统一立法,消除法律规定的冲突,最终明确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如何处置的问题。同时现行法律仅仅规定,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 也应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办法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土地 委员 期限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