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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斗大象”背后的法律策略

2015年03月19日 10:53 | 作者:田楠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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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民营企业斗法大型跨国公司的案件不多,但每一桩都轰轰烈烈。除了娃哈哈对达能的反并购案和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商标纷争,最近,又添了一件上海高通对美国高通的恶意侵权指控。因为聘请了同样的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三只“蚂蚁”斗法策略基本相同,法律和宣传两条腿走路。三方在宣传策略中都摇起了民族品牌的大旗,让蚍蜉撼树的斗法略显悲壮。但当蚂蚁绊倒大象,伸出的一定是法律的那条腿。

  三个案件本质上都是商标侵权诉讼,其各自法律立脚点上有些差别。前两桩案件由于调解,法律进程一个不到一年,另一个不到两年。但现在“真假高通案”光送达法律文书就用了半年时间,被告方使出的法律策略杀伤力极大,国内企业显然有些透不过气来。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立案后进行法律文书送达,一般涉外案件中,法院把文书送到外企的中国分公司或办事处即可,但美国高通在国内的公司拒收文书。所以无奈,法院只好按照《海牙公约》,走外交途径递送文书,由地方高院到高法,再经过两国外交部,向美国各级法院递送。这一遭,从5月份走到了12月份,半年过去了。上海高通的CEO程儒萍是一位女士,她用了“不寒而栗”和“荒唐”来形容跨国公司的应诉手段。

  但送达完成后,被列为第二被告的美国高通在上海的公司,又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说这案子不能在上海审。异议申请被驳回后,第二被告又不厌其烦地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在国内企业看来,这样的做法有违君子之道,简直是无理取闹,但对于美国的法律体系来说,这一步却是多数案件可选择的稳妥策略。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市政官员沙利文案中,当年作为被告的纽约时报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阿拉巴马州的业务量不足以在此地受审。在美国,50个州都有各自的专属立法和法院,审判程序在哪里进行意义重大,再加上异议申请可以合理拖延时间,所以被看作一种应对良策。

  除了彼竭我盈这一招,上海高通还遭遇到了“技巧战”。进入双方答辩程序后,上海高通2014年2月16日收到了美国高通的确认文书,要求最晚答辩日期为2月26日。也就是说,留给原告方准备答辩的时间跨越了整个春节假期,大年后上班第一天即来过招。受托负责诉讼的律师说,国内民企与大型跨国公司开展法律战,吃亏的大多不是法律依据上的瑕疵,而是资金和实力上的弱势。

  另一方面,我国自身法律上的某些限制也不利于企业开展涉外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我国采取以诉讼请求金额为标的收取诉讼费的标准,在累进制计算中,收取比例最高可以达到2.5%。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出现天价赔偿的案件。在涉外案件中,民营企业想借机教训大型跨国公司,又不能要价太高,不然自己也吃不消。而美国法律体系中,交给法院的诉讼费用是固定的,只根据律师程度高低缴纳律师费即可。

  实际上,更加严重的致命伤在于国内企业对于法律策略的陌生。走法律程序从来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代表月亮消灭你”的口号只能出现在动画片里,但凡进入现实主义的律政剧,所谓道义上的“下三滥”和“不地道”,都被作为合理化的法律技巧加以运用。如果对这套法律手段没有预见,法律菜鸟往往会难以应对随之而来的疲劳战和攻心术。法律本来就不是讲道义,就像美剧《傲骨贤妻》里律所合伙人说的:“法律这东西,我们可以恨它,但这是我们的工作。”

 

编辑:罗韦

关键词:法律 策略 美国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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