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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缘所长”是搞错了求助对象
原标题:任评声:“化缘所长”是搞错了求助对象
近日,一封“求援信”在陕西各地商会间流传。求援信落款是陕西安康旬阳县棕溪派出所。信中称,该派出所受地质滑坡受损重建,至今欠下近30万外债,因而恳请商会帮助。该求援信传上网后,所长杨必军被戏称为“化缘所长”。(3月18日中国新闻网)
这封“化缘信”中指出“从2008年至2011年间,该派出所连年受灾,走了一条‘改建-受灾-修缮-再受灾-租房办公-迁址重建’的坎坷路。到目前为止,仍欠下30余万元外债无力偿还。”身处气质灾害频发的国家级贫困县,该派出所面临的窘境的确让人有些唏嘘。想为民警们减轻工作负担和压力的本意并没有错,但“化缘所长”却实实在在搞错了求助对象,忘记了自己的身份。
一则国家行政机关接受企业捐赠无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而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所有经费开支都应该列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同时《警察法》没有规定其可以在预算之外可另寻他法解决经费问题。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这类私自接受私人或者企事业团体的捐赠和资助的行为都有违反法律的嫌疑。
二则增加廉政风险。古话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就是在告诫君子经过瓜田不可弯腰提鞋,经过李树下不要举起手来整理帽子,避免招惹无端的怀疑。“化缘所长”或许出于好心想尽快解决本单位巨额外债的问题,但一旦接受了这笔“捐款”,无论如何处理都必然受到民众侧目,平添许多事端。更关键的是“吃人嘴短,拿人手软”,这些企业今天为派出所送上了“捐款”,倘若明天以各种形式要求“回报”,该所长又该如何丢开面子,置之不理?
从众多案例来看,无论打着什么旗号,官商之间一旦出现利益往来,往往都将成为廉政风险集中点。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笔者也由衷希望“化缘所长”能公归公、私归私,不要“哭穷借钱”找错了人。
编辑:水灵
关键词:化缘所长 搞错了 求助对象 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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