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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一企业污染大气环境 一审被判处罚金245万元
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邢台市桥东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大气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45万元(含行政处罚145万元),张剑甫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罚。
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3月初,建滔公司发现其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后来情况日益严重,至3月底该处理站已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时任建滔公司总经理王成武、公用工程部经理张剑甫、副经理胡晓晶、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陈瑞和岗位责任人张铸,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让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捏造了虚假的达标水质检测表。同时,将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邢台市桥东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5万元(含行政处罚145万元,均已缴纳)。被告人张剑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成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胡晓晶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编辑:罗韦
关键词:处罚金 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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