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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掐灭微信红包的危险“引线”?
在泉州,利用微信红包营销、牟利、甚至赌博的群体正悄然扩张。一个百元的红包,成了违法抽奖的“门票”;抢红包抽汽车,美其名曰“众筹”,数百人的慷慨解囊除了成就一名幸运儿,也让主办商家赚得盆满钵满;更有甚者,不少人把微信红包当作赌局的“牌面”,一把输赢数万元……(7月6日《东南快报》)
微信红包是一种暂行的娱乐方式。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市民的生活,也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是,由于不法人员盯上了微信红包这个载体,对其使用途径进行了不断的“创新”,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甚至成为一种新型的诈骗工具、赌博工具。这种情况下,微信红包就成了危险红包,就成了危害社会的炸药包。
对于这种现象的监管,目前还是一个空白点。如何不让微信红包成为危险的炸药包?监管部门需要依据新的形势,跟进监管,而不能再袖手旁观了。
首先,微信营销应该备案。按照商业营销的管理规定,实体商家在开展各类营销的时候,都是需要严格备案的,只有经过审批的营销活动才是合法的。这种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营销乱象。那么,对于在微信上开展营销的商家,也应该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微信营销和社会营销都是一样的,监管不力,都会存在安全隐患,甚至成为欺骗的形式。监管部门需要严格管理微信营销。
其次,微信承担连带责任。假如说,有人借助微信红包这个平台实施了犯罪行为,微信官方是不是能够担责?从查处的此类案件来看,从来没有对微信官方进行追责。这其实就是放纵了犯罪主体。在法律规定中,有对提供犯罪载体的惩罚标准。比如说提供卖淫、赌博、吸毒场所,这些场所的管理方都会被追责。其实,微信也是这样的场地,微信官方当然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平台。当有人借助微信红包实施赌博、诈骗等行为的时候,就应该让微信官方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微信官方管理好自己的“网络场地”。
最后,警方需要拓展范围。微信红包中出现了商业营销犯罪,赌博犯罪,其实就是事实犯罪。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此类犯罪,警方都是零容忍的。为何没有对这种新型犯罪加以重视?固然,新载体刚刚出现,警方跟进有点滞后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微信红包成了营销犯罪和赌博工具的时候,这已经成了新的犯罪区域,在这个时候,警方就应该迅速跟进,而不能在新型犯罪的道路上,永远在犯罪行为的背后跑得气喘吁吁。
微信红包已经成为了犯罪的载体,其危害性比传统模式的犯罪手段危害更大。这是因为这具有隐蔽性。微信红包犯罪行为已经成了危害社会的炸药包,掐断它的引信十分重要。
编辑:罗韦
关键词:微信 红包 营销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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