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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惠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须有跟踪评估
中共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加大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头良好,取得初步成效。依法确定审批事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清理审批事项存在发展不平衡、虽然取消下放的数量不少,但应产生的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并没充分显现。
一是目前许多地方的清理审核,仍然大多依赖各部门的自我评估,因此,有些地方取消下放的项目含金量不高,如何打破固有利益格局尚未走出新路;二是我国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类审批。除国家层面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外,省级层面从自身管理需要出发,也设定了大量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甚至县级通过红头文件设置管理项目。国务院已颁布《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难以监管,各地存在把握不准,清理标准不统一,甚至边清理边出台新的审批事项;三是各地注重的是在精简审批项目数字上比拼,以至于在一个省的范围内,不同地区在审批事项上拉出近百项的差距。这样会造成全国范围内行政服务有差异性;四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滞后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3年以前,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未进行系统性修改,带来的后果是有些事项取消了,但相关法规没修改;有的法规修改了,但公布不及时,宣传不够,一些地方仍在执行老的规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下一级政府部门清理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督查,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开展以“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为核心的跟踪督查。由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涉及很多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因此从某些角度看比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难度还要大。国家还应对省级设定的非行政许可的清理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督查推进,非行政许可审批应该全面清理,而不是取消和下放,确实应该保留的,要纳入行政许可。
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同时研究制定国家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包括逐步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政务行政职权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等,并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支持,实施动态监管,对地方政府简政放权进行整体监管,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制化建设,尽快组织开展对相应行政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基础。(民革中央副主席 田惠光)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民革 田惠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跟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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