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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保管”的名表钻戒去了哪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姜春海,1996年因涉嫌诈骗在广州被羁押,并于1998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去年,经过多次减刑的姜春海被释放,随后他向媒体反映,被羁押时,随身携带的价值36万的劳力士手表和一枚价值13万元钻戒交由看守所保管,可在1997年他还没有被一审判决时,广州市公安局就以“拍卖折款发还事主单位”为由,将劳力士手表和戒指拍卖,获得价款4050元。
名表、钻戒,交看守所这么一“保管”,就“贬值”了100多倍。这事怎么看,都像是天方夜谭。
依据相关法规,看守所对人犯带入看守所内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将财物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而即便是对脱逃人犯的财物,也应当暂时保管。一审都没判,是谁给了广州公安部门擅自拍卖嫌疑人的物品的权力?广州市公安局现在自己有错,却只同意给予姜春海国家赔偿金4700元,似乎不合理。
名表、钻戒几乎以白菜价拍卖了,其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剧情”?现在,姜春海被拍卖的两件物品,到底价值多少,恐怕难以认定。本是物主的姜春海也面临举证不能的尴尬。作为责任方的广州公安局应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回应姜春海的诉求和公众的关切。遗憾的是,广州市公安局的回应并没有体现出责任,而是避重就轻,对自身明显过错惜字如金。
责任与担当,被看似滴水不漏的回复所淡化和稀释。姜春海的“名表”、“钻戒”莫名离奇失踪,不能因为时间久远而永远成迷。对此,相信广东省公安厅会查个水落石出。而最终,除了依法赔偿外,也应追究责任,而不能因为事情年代久远就可不了了之。
□常金沙(公务员)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看守所名表钻戒保管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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