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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区间 年利率超36%部分被认定无效

2015年08月07日 09:34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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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法明确,P2P网贷平台若无主动承诺无担保责任,而民间借贷利率超年利率36%部分可被认定无效。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

  未主动承诺 P2P平台无担保责任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解读:“《规定》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也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

  “P2P平台若无主动承诺无担保责任,这一点对于平台未来走向资本市场很有好处。”广州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表示,如果P2P平台定位为金融中介,那说明或有负债无法预估,不利于平台将来上市。

  同时,罗浩杰表示,《规定》打破了刚性兑付的魔咒,对P2P的风控有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杜绝平台此前自保的情况。

  民贷天下CEO刘军则认为,《规定》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这对于不少对外鼓吹平台担保,但实质上却不想承担任何责任的平台形成了有力约束。

  罗浩杰表示,“年底之前互联网金融的细则可能会要出来,对于绝大部分涉及自融和资金池的平台,尤其是中小平台肯定是一个打击。 ”

  亮点二: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受管控

  《规定》同时表示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解读:对于什么是“高利贷”,《规定》给出了更加明确的“两线三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

  “这个规定可能会对民间借贷造成较大的影响,在民间借贷实操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少综合利率超过36%的情况发生,36%这条线的明确,会使得原有的高息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有权要求返款超出部分,并可能因此带来相应的诉讼纠纷。”石鹏峰认为。

 2P平台的跑路风险。”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息 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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