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企·民企>锐·评论锐·评论
非银机构网络支付“新规”动了谁的奶酪?
事件:
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之前两周,人民银行刚刚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七条对互联网支付做了明确界定,因此,此次《意见稿》也被视为是相关内容的实施细则。
《指导意见》给互联网支付的定义是“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并对其业务范围提出两点要求:一是服务电子商务;二是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
根据这种界定,支付机构只能做支付结算的通道,帮用户实现银行资金的转移。也就是说,帮助客户把自己账户里的钱,安全转移给卖家。
互联网支付的初衷是为电商解决小额支付的零散金额问题,但随着“跨界发展”成为一种时尚,支付机构也不再局限于做通道,而是设有一个虚拟账户,可以存钱,甚至可以提供贷款、理财、存款、转账等一系列金融服务。
虽然操作便捷,但这样的操作逻辑下,隐含着虚拟账户资金安全隐患和信息透明度的问题。特别是在信息透明度的问题上,业界人士表示,从银行的角度说,他们只能看到有一笔钱充值到虚拟账户,但这笔钱最终购买了什么,或最终转到了哪个银行账户,银行都不知道。这令监管层担忧是否会存在洗钱等违法活动,同时银行也失去了许多购物信息数据。
观点:
业界人士认为,《意见稿》出台后,互联网支付、大数据及金融生态将再次出现明显变化。甚至有人认为,该规定或更突出银行的利益,互联网支付将遭遇寒冬。那么,《意见稿》的出台及实施,对银行、互联网支付机构、P2P(“peertopeer”缩写,即“个人对个人”)网贷等利益各方的影响究竟如何?
融360理财分析师刘银平认为,《意见稿》的关键点在于:第一,禁止第三方支付做“资金池”;第二,让支付公司回归通道业务,禁止体系内转账,这可以说是对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史上最严”的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银行的“蛋糕”进行了切分,并进一步增加了银行的话语权。
而对于互联网支付机构来说,《意见稿》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因素。在银率金融研究中心P2P网贷组分析师李先瑞看来,这次征求意见,将支付账户分为综合账户、消费账户两种类型。综合账户可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但其开立门槛比较高,需要面对面核验身份,或者用至少5种方式进行交叉证明“我是我”。消费账户仅可以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自己的同名银行账户,消费账户需要至少3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目前大部分互联网支付机构只能达到消费账户的门槛,如按此规定执行,互联网支付的很多业务可能有变数,比如基金销售、消费金融等。
同时,《意见稿》也对互联网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做出了限制。按照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业内人士认为,这或将意味着,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这样的互联网支付,P2P等资金托管、理财等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
更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对P2P网贷行业或产生一定的“杀伤力”。
在刘银平看来,《指导意见》要求P2P资金第三方存管,而且明确要求银行存管,当时业内对于第三方支付开展的托管业务未来就已产生疑虑,而《意见稿》则直接对第三方支付开展此类业务“sayno”了。李先瑞则认为,监管要求托管方全部改为银行,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银行因担心信誉风险而不太愿意为中小P2P平台做托管,导致这些平台因找不到托管方而陷入尴尬,甚至是无法继续经营;二是银行托管一般费用会较高,这将增加P2P平台的运营成本。这些都将加速P2P行业的洗牌,未来可能会有更多P2P平台面临倒闭。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非银网络支付 机构 账户 银行 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