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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无犯罪记录”转化为制度性歧视
近日,四川雅安市名山区市民陈先生在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被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当地派出所提出质疑:“请问是不是有过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就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8月26日《新京报》)
不难发现,现在很多街头小广告已纷纷开通代办“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业务。这从侧面证明,“无犯罪证明”几乎是办理个人业务通关的“必需品”了。看看最近新闻也能体会其使用频率之高:石家庄一儿童上小学,也被要求异地户籍的父亲开具“无犯罪证明”。
既然只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就可以过关,那自然就意味着如果不能出具该证明,或者有犯罪记录,在办理同类业务时会被卡住,轻一点的话,也要归入“特殊人群”予以特殊处理。这大概就是某些部门“任性”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的潜台词了。
对于有犯罪记录者,尤其对于恶性犯罪,周围人一般会有防范警惕的心理。但在法理上,一名曾经的罪犯一旦服刑完毕,那就意味着“改造”的成功,可以完整的人格获得无异于正常人的权利对待。如果说,社会心理对其“心有余悸”尚属自然的话,那么作为公共服务部门则不应对其区别对待。最起码,这不符合法律精神,难道这是对其服刑改造的不认可?难道是对其有可能“重犯”的制度性设防?而且对于当事人,这不仅不公平,还可能会因为制度设障,而影响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这对他们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所造成的无形挤压,不仅仅造成了他们的“不方便”,人格尊严上的打压更有可能产生意料不到的后果。
当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被再三推到派出所的时候,民警们“也真是醉了”,他们忍不住在证明后面问上一句:“难道有犯罪记录者就不能办理退休?”“难道有犯罪记录,子女就不能接受义务教育?”对于被要求开具这份证明,大家的第一反应是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但是也要看到,这即便对于有犯罪记录的人,也是一种意想不到的烦恼:因为这有可能转化为某种制度性歧视,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分裂。因此,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不仅不应以一纸“无犯罪证明”严加提防,反而更有义务为这些“重新做人”者多行方便,做更多的疏通服务,提供更多关怀渠道。
至于为什么会多出这么个“无犯罪证明”的要求,当事单位自然“有理有据”:这是有明文规定的。不过,如果看看这些堂而皇之的明文规定,除了发文件主体不合格,条文不合法律规范,属于“土文件”外,更能看到这些规定的必要性不足。比如,雅安名山区社保局表示,按照原规定陈先生为退役军人,所以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那么,即便陈先生属于“特殊缴费群体”,那也只是其军人身份与目前职务在社保对接程序上的协调,与其有没有犯过罪又有什么关系?至于孩子上学也要出具家长“无犯罪证明”,那就更没地方说理去了。
当需要“自证清白”的无犯罪证明,让很多人跑断了腿操碎了心,也忙坏了派出所民警,给人感觉就是典型的“不怕麻烦别人”,空前抬高了社会管理成本。这种“奇葩”说出来可笑,其实是一种实实在在存在的治理困境。开具无犯罪证明的规定,是取消还是改进,或者进行系统化整合,比如资料共享或信息联网,这重大数据上的事情,无疑需要一定程度的顶层设计。但凡成熟的社会管理,必然存在一个既不扰民,也不扰警,又不扩大成本,还能防止管理漏洞的“黄金分割点”,只是需要你找到它而已。(肖明君)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无犯罪记录”转化为制度性歧视 “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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