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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医闹,更需畅通渠道

2015年09月02日 14:26 | 作者:祝建波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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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情节认定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意味着情节严重的“医闹”入刑,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平心而论,不管医患双方到底谁是谁非,病人家属甚至是职业“医闹”暴力伤医,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容易使医患关系恶化。但由于缺乏立法保障,息事宁人几乎成为一些医院处理“医闹”的惯性思维。由此而言,“医闹”入刑,其意义便在于保障医院公共秩序,为医生执业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推动医患纠纷处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当然,“医闹”入刑并非压制正常维权,缓和医患关系也不能以牺牲患者的权益为代价。伤医事件频发,很多时候是因为没有形成完备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这也导致矛盾发生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者反映诉求的渠道又不畅通,情绪激动下,难免激化矛盾,酿成事端。关口前移,才能消除纠纷;疏堵结合,才能化解矛盾。在依法打击“医闹”的同时,不妨也多考虑,怎样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患者维权渠道。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惩治医闹 安全保障 “医闹”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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