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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奖10%有何不可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在追求效率的当下,一项地方规章征求公众意见长达3年并不多见,要不是办事太拖拉,就是争议太大。对于这个规定,显然后者的可能性更大。2012年2月初,当“征求意见稿”挂上广东省公安厅官网之后,立即引起围观。制度安排物质奖励,对于唱着“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长大、视拾金不昧为天经地义者,其颠覆性不啻于价值观再造。即使经过3年多的民意准备,如今出台,争议一样有。摒除道德洁癖,用更务实的态度审视,事情也许没那么糟。
回归争议本身,不妨先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该不该给拾遗者一定的金钱奖励作补偿?拾遗者拾到他人遗失财物之后,既要替失主妥善保管财物,还要四处寻找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公交机关,需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乃至金钱,给一定的金钱作为奖励也好、补偿也好,于情于理并不违和。
第二个问题,失主愿不愿意给拾遗者金钱作酬谢?如您所见,在各类“寻物启事”中,“必有重酬”“当面酬谢”之类的承诺几乎成为通用范式。这表明,大多数失主为寻回失物是愿意付出物质代价的,毕竟能找回90%失物也算是万幸。“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在拾金不昧奖励上同样适用,广州只不过是将其具体化而已。
第三个问题,“拾金不昧奖10%”规定之总效用是正是负?说白了,就是它对拾金不昧之风有没有正面促进作用?可以肯定的是,它对两个极端——“拾金必不昧”与“拾金必昧”者影响不大,但对在“昧”与“不昧”间摇摆者有一定的正面激励效用——物质与道德的双重收益,有时会成为改变行为轨迹的拉因。隐匿拾物,于心不安;全部归还,于心不甘;适度“返点”,两得其利。可见,总效用是增进了。
再将视野拉阔,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物质奖励在其它领域早有先例。譬如广州现在实施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就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奖励标准为100万元。这种规定全国各地都有,公众对此并没有异议,何以对拾金不昧就不能奖励?事实上,一些国家对此类行为也有法律明确,如日本《遗失物法》和德国《民法典》都规定,拾遗者有权向失主请求报酬,并规定了最高限额。
当然,仔细推敲,《规定》还有一些细节需要完善。比如“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这个“可”字就很有必要作进一步解释,否则难免有纠纷。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既要坚守传统美德,也要对物质奖励“脱敏”,只要用得其所,有利于道德养成,适度奖励有何不可?(连海平)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拾金不昧 奖10% 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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