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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草案: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负责人5年内禁从业
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和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视觉中国 图
10月30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的《种子法(草案)》,增加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从业禁止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草案》还增加另一条禁止从业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还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草案》一审稿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和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而在二审稿中,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其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则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科研院校提出,我国种子生产经营者多、杂、散、弱,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比较严重,建议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权和无证生产经营等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实行行业准入的限制,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出如上修改。(来源:法治中国)
编辑:曾珂
关键词:种子法 种子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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