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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具清洗费”只是“杯具”的“霸王条款”
去年,全国首例“开瓶费”案在成都开审轰动一时。10月29日,武侯法院又受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但开瓶费已不叫开瓶费,而叫“酒具清洗费”。10月2日,成都市民黄先生因自带两瓶白酒,在卞氏菜根香旗舰店消费后被收取100元的“酒具清洗费”。之后,黄先生较了真,并委托律师对成都卞氏菜根香概念餐饮有限公司提起诉讼。10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11月1日《华西都市报》)
去年的“开瓶费”,火锅店退了,今年的“酒具清洗费”还需要看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去年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新《消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依笔者看,既然“开瓶费”错了,那么类似的“酒具清洗费”,恐怕还是错的。
商家在收费上一向是表现得很“聪明”的,“开瓶费”不能收了,那就收“酒具清洗费”,毕竟洗杯子也需要人力和物力成本。商家“生造”收费项目时也总会表现得振振有词,而且还会以“这项费用我们都收了好多年”作为托词,可收了好多年难道就对吗?
对于“开瓶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故在消费者与餐饮店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中,收取“开瓶费”的部分无效。同样的审理逻辑应该也适合于“酒具清洗费”,即便是事先告知,同样也是在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属于“霸王条款”。
“酒具清洗费”之所以被商家收了多年,就是因为消费者觉得自己的力量单薄,维权的渠道不够畅道,耗不起时间和精力,往往只能吃哑巴亏。再加上监管部门缺乏主动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霸王条款”的嚣张气焰。试想,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都能够较真,想必商家是不会肆无忌惮“生造”出一个又一个的收费项目来。
走了“开瓶费”,来了“酒具清洗费”,不知道下回又是什么费。要让“霸王条款”在市场上消失,需要消费者的力量,也需要消费者协会的力量,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切实负起职责,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依据法律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商家施以经济、行政处罚,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酒具清洗费” “开瓶费”案 “禁止自带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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