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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税前扣除值得推广
12月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12月9日《羊城晚报》)
随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减税养老”的话题逐渐进入公众视线。今年起,江苏等地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就曾引起关注和热议。当然,对于普通职工而言,商业养老险依然是一个奢侈品。相比之下,“赡养费税前扣除”则更具普遍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计时华就曾支招,“在条件允许的地区,甚至可以给和父母同住的子女一点鼓励,比如减税”。如今,委员的设想有可能在深圳率先落地,笔者以为,此举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激励传统孝道。传统孝道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养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必须弘扬孝道,发挥孝文化的重要作用。前两天,媒体刚刚报道某地一位七旬独居老人没人照顾,饿得直啃棉被充饥,老人有四个子女,但生意一忙就顾不上父亲了。在运用法律惩戒不孝子女的同时,我们更应在政策上对孝顺老人的儿女予以鼓励,从而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其二,引领居家养老。虽然发展现代养老服务业是大势所趋,但对于大多数老人来说,还是要以居家养老为主。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鼓励子女与老人同住,以优惠政策支持子女赡养老人。其三,推动个税合理。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一刀切”备受诟病。同样收入的两个人,一个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另一个则是上有老下有小,二者的家庭赡养系数大相径庭,征收同样的个税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一定程度上说,深圳率先推出的这项税制改革,恰恰体现了个税所应具备的公平正义,传递了一种人性化、精准化的征税理念。故而,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制度,值得在实践中探索出推广路径。(张枫逸)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深圳 赡养费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税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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