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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彭水县开发230个农村公益性岗位 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2016年04月21日 10:25 | 作者:陈兴盛 | 来源:彭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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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今年,彭水县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定性、地域范围、岗位工种、设置规模、可上岗人员对象、上岗人员条件等。

4月18日,记者从县就业和人才局获悉,为了帮助更多地困难群体就业,今年彭水县将力争开发230个农村公益性岗位。

据了解,在今年,彭水县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定性、地域范围、岗位工种、设置规模、可上岗人员对象、上岗人员条件等。

依据这些条件,今年彭水县在各乡镇、街道每个贫困村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1至2个,从事保洁、保绿、保安、交通协管、市场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民政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今后,农村公益性岗位可上岗人员对象已经明确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六类”农村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含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农村低保户家庭人员、农村残疾人员、男五十周岁和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大龄农村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无一技之长且通过市场渠道无法推荐就业的其他农村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据介绍,凡符合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员招聘、人员类别确定、工作业绩考核、人员进出等实施动态管理,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县就局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类别审核认定、补贴发放等监督管理。

同时,人员招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政治觉悟好、服从安排、能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最大化发挥和做好农村公益服务。

按照政策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享受岗位补贴政策期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退出公益性岗位的过渡安置就业制度,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安置使用,但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农村公益性岗位在过渡安置使用过程中如解除关系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


编辑:王慧文

关键词:农村 岗位 彭水县 公益性 困难群众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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