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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立法呼之欲出 《志愿服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05月10日 08:56 | 作者:舒迪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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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志愿者们用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一直以来,志愿服务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是众多志愿者心中的一件憾事。5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发布的一条消息引起了许多志愿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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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为了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发布《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由民政部起草并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会同民政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记者查阅发现,意见稿分为总则、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志愿服务、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并对志愿服务、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组织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单位为促进志愿服务事业提供便利条件。

意见稿明确,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时应当注重考察其志愿服务有关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优待。此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意见稿还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意见稿特别强调,若志愿服务活动属于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存在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时间持续三个月以上等情况,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含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据记者了解,志愿服务缺乏全国性立法,是有识之士一直以来呼吁解决的问题,其中也包括众多政协委员的声音。记者查阅手头资料发现,早在1995年的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八届全国政协常委、当时的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袁纯清等就提交了《关于制定社会志愿服务法》的提案。此后几乎每年全国两会都有政协委员递交有关志愿服务国家层面立法的提案。2015年两会上,民革中央更是在作了详尽的调研之后,提交《关于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提案》,建议推动志愿服务国家层面立法。

与此同时,各地对志愿服务进行地方立法的步伐也一直没有停止。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8月广东省通过第一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以来,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相继颁布实施了近40部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

此外,共青团中央等部门还就志愿者活动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1996年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2005年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和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中国红十字总会制定了《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

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这些地方性和部门性的志愿服务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志愿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有效促进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但也存在质量良莠不齐、规范不一等问题,甚至相同的问题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且差异不小。这种情况只有进行全国性立法方能有效解决。

据了解,有关人士可在6月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编辑:王慧文

关键词:志愿服务 全国性立法 志愿者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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