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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水”才罚5万值得商榷
今年3月,媒体报道,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的不少居民购买了一种名叫“豫原之露·生命百分百”的饮品,据说是“包治百病”的高科技产品,每瓶售价高达近400元。近日,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饮品的生产厂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7月16日《大河报》)
据查证,该产品的配料成分为纯净水、苹果浓缩汁、酒石酸、柠檬酸钠等,只是普通的果味饮料;食药监部门提供的厂家生产许可证上,也只标注生产不同风味的饮料。然而,经过一番煞有其事的宣传,它却变成了包治百病的“神药”,这不是骗人么?
对骗子自然需要依法打击,但看到这个惩罚结果,笔者感到简直是一个行政执法的笑话。罚款5万元,这个处罚太轻了。每瓶饮料卖400元,其成本不过几块钱,从比例看,简直可以略去不计。换句话说,只要卖出130多瓶饮料,这个被罚款的5万元就赚回来了。
新闻里执法部门的依据是,“神水”在销售过程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罚规定。
可对这个骗子惩罚5万元,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这里,涉事企业销售“神水”并没有在媒体、网络上刊登广告,而是印发了内部宣传资料,通过口口相传的直销方式推销产品,显然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应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如果要处罚,罚款的起点是二十万元,最高可达一百万。我们常说要让造假的企业倾家荡产,就是说,我们罚款的起点要保证这家企业所有骗来的钱都罚光,而不能只罚了一个零头。联想到杭州的一炒货店因在门口的广告上用了“最”字,被处以20万元罚款,也是根据《广告法》的这一条,登封市的执法就值得商榷。(殷国安)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神水 骗子 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