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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法规清理 实现科学立法
法规清理是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法规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适宜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加以修改的一项立法活动。近年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扎实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共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清理,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一是在2007年,为了适应国家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需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清理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后,及时清理了我市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收容遣送”的内容;《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立即着手对当时有效的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分两批取消了71个许可事项。
二是在2008年3月,以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适应实际需要为标准启动法规全面清理工作,历时一年多的清理结果为:建议废止地方性法规14件、建议修改30件,建议重新制定3件。
三是在2011年6月,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及时启动了法规清理工作,作出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改、删除了我市地方性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内容。
四是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自行使立法权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共81件地方性法规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形成了1个清理结果总报告和实效性问题清理报告、合法性问题清理报告、行政审批问题清理报告、政策性问题清理报告、区划调整问题清理报告5个清理情况分报告以及1个法规清理建议总表、5个清理情况登记表、81个单项法规清理建议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清理结果,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废止、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建议。根据清理结果,废止了《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等5件法规,集中修正了《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5件法规,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正了《广州市建筑条例》等66件法规,通过了《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不抵触”的原则,积极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科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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