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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徐丽枚 :“宽进”之后需“严管”

2017年01月06日 15:55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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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国务院批准并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变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同时推行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的举措。随着该方案的推行以及新《公司法》的实施,激发了全国各地的创业潮,新登记市场主体也一度呈现出从未有过的井喷式增长局面。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投资兴业的活力,但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有注册资本虚高的问题和“只认不缴”的错误观念。之前就曾有“北京昌平一企业欲将注册资本增加至9万亿被工商部门驳回”、“某投资公司增资至10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因无法支付到期债务骤然减资至400万元并更换股东,最后法院判决投资公司与股东均承担债务”等的鲜活案例。针对放宽注册资本准入门槛后产生的一些现象和问题,笔者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1、 公示内容应更全面透明

根据相关法律,公司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纳情况等向社会公示。笔者日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纳情况通常可在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企业年度报告中予以查询。但这依然会有一个问题:对于新设立且尚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或是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公众是无法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获知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缴纳情况等信息的。且由于目前各地对于公众查询企业章程等内档信息要求不一(通常只有公检法、或律师、公证处等机关持证查询),一般民众基本是无法自行查阅企业章程等内档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明确列明企业各股东及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纳情况。若有可能,可借鉴国外或香港地区,公民可通过支付部分费用,在网上就能查询到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公司章程等信息,真正做到企业信息的全面公示。

2、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

目前,对于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地)不能取得联系的企业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黑名单。笔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主动强化其监管职能,对于未能遵守出资期限和出资义务的企业,也应列入黑名单,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股东的责任。同时将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联网,建立并完善多部门多平台的联动机制,对于未能履行出资义务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催告后仍未能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纳入失信惩戒机制的关注名单。无论是个人股东亦或法人股东,一旦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将在各个方面陷入举步维艰的局面,所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违法成本高了,违法的人也就会少了。

“宽进”之后需“严管”,特别是要把该管的管住,建设一个更好的更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是当务之急。我们希望此次注册资本改革后出现的不是注册资本虚高或只认不缴的泡沫假象,而是真正的欣欣向荣、具有创造活力的市场。

(作者系上海黄浦区会员、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韩静

关键词:企业 出资 股东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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