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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视野中的法治教育定位
文化、社会与教育
1.文化、社会与教育的关系
文化作为“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被认为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这是对文化最广泛的理解,但一个概念的外延越广,其内涵往往越模糊而难以把握。几乎日常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可以加上文化二字,被冠以“××文化”之名,但这并不能帮助说明文化的本质。
从汉语词源上看,早在《周易》里,中国古人就有“观其天文,以察时变;观其天文,以化成天下”的说法。英语中“文化”(CULTURE)一词来自拉丁文,它的原始含义是“耕作”。后来指人工的、技艺的活动及其成果,还扩展到风俗习惯、文明制度等。中西辞源学上的证据共同显示了文化的内涵并不独立于人而存在。所以从本质上看,文化即人化,即人的生活样式。
如果说自然界的“人化”过程体现了文化的“人本性”特质,那么不同的社会群体则体现出文化的“主体性”的特质。每个社会共同体积累下来的文明成果和生长出的独特的价值取向,反过来通过对人的思想、情感、活动的影响来“化人”,使人具有某个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和地位,以及该社会所特有的价值观念。
文化的动态过程所呈现出的“人化”和“化人”的双向作用,也正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教育过程。教育是为了人类生活的社会延续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人的成长和发展。通过教导和学习,新生一代得以掌握社会群体积累下来的经验、知识和习俗等文明成果,社会群体也借此得以延续和发展下去。
2.教育制度的社会目的
从传承文化、培育未成熟的社会成员的角度来看,教育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因此,教育具有明显的社会性,既受社会制约,同时也作用于社会。
最初的教育活动贯穿于整个社会过程,经验的传递仅凭言传身教和耳濡目染。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资源和经验的复杂程度使无意识的生活教育变得困难。文字的发明和书籍的出现,使掌握了文字的人能够以文字为媒介从事专门的教育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上最专门、最具形式意义的教育确实是不能离开普遍的文化传承过程的,而只能按照某种特定的方向,把这个过程组织起来或者区分出来。
这体现了教育制度的社会目的。不论在哪个国家,现代教育制度都服务于某些基本的社会目的,它们主要是:社会化、社会控制、社会选择与分配、同化或文化整合、为社会革新和变化作准备。
我国的教育传统
1.传统社会对道德教育的强调
从古代教育制度来看,尧舜以及最早的夏、商两个朝代,其教育本质上属于道德与宗教教育,仅涉及人际关系以及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西汉以后,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之下,孔子之道或儒家经典中的主张成为政府确定政策、治理天下的正统观念,也是考试士子和选拔官吏的标准。公元1104年,宋徽宗在京城及各州创办了算学、医学、画学、书学四种专门学校,其课程信息显示其仿照古代时县学的模式,注重德行与文学教育。宋朝初年各皇帝大都不够重视学校建设,科举制却获得极大的发展,因其被认为是国家斟选优秀官员的一种有效且必要的方式,宋朝时的士子因而也更加注重考试而轻视学校。
一般认为,清政府于1903年拟定《奏定学堂章程》,并于1905年12月设立学部,是废除科举制建立新教育体制的开端。这一教育改革废除了政府给高等学堂毕业生授予官职的制度,标志着文官考试制度与教育考试制度的分离,这确实是中国教育史上极有意义的一件事。由此,我国的学校组织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开始向现代学校组织发展。但在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下,教育的主要宗旨仍是发展学生的道德。袁世凯曾在就职演讲中反复强调“道德”,并将其解释为“忠信笃敬”。统治者通过设定道德的特性重新确定的道德观成为教育的唯一终极目标。
2.传统社会道德教育的特点
自汉朝开始的尊孔读经之风,是在中国绵延了两千多年的传统,对中国后世教育产生了极大影响。此后的教育因受经书限制,内容墨守儒家典籍。教育方法则沿用经学传统,重视对典籍的注释和背诵。形成这种特点的原因在于科举考试制度与教育制度的合二为一,国家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治事能力的官吏,受教育者接受教育也只是为了考取功名从而走上仕途。
可见,教育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制度之一,它既由整个社会制度决定,又代表社会的意志,而且是代表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传统专制社会通过道德教化设定人才培养和官吏选拔的标准,使人克己复礼,遵守道德义务。实际上是将道德教育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稳定社会秩序。注重道德文章而非道德实践和教育的工具主义,可以说是我国教育传统的两大特点。
现代社会中的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
1.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性质
道德与法律是与教育同样古老的社会现象,它们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服务于具体的社会的目的。因此不同社会形态下,道德与法律具有不同的内容和作用,而道德和法律内容的传播和普及需要通过教育来实现。但不能仅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理解为传授关于道德和法律内容的知识,而应将教育的重心落在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上。因为了解道德训诫和法律规范的内容是社会成员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前提,却不能直接实现这样的社会效果。这是由二者的性质决定的。
道德和法律都是人在生存发展活动中形成的价值关系的反映,表现为一个社会的秩序。以这种价值关系为对象形成“道德观”和“法律观”的系统理论,是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内容。但是对社会成员来说,理解和掌握“道德观”和“法律观”的内容,还只是停留在认知的层面,只有形成了它们与自己行为之间关系的自我认同,才能形成自身的道德和法律观念,从而实现道德和法律教育的目标。
这是由于道德观属于“非价值意识”,形成的是对外部世界的客观描述;法律观属于“价值意识”(即对客体与主体关系的反映形式,是人类价值关系、价值生存和价值实践的精神形式,主要表现为知识、科学和真理等),体现的是关于主体的自我意识。因此,作为价值观教育,道德和法律教育培育和塑造的是社会成员对二者的主体意识。
2.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可以说,教育与社会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内容随社会形态的改变而变化。传统人治社会重视道德教育,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形塑的是臣民对统治者自觉服从的义务观。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体。社会秩序的实现既依赖每个社会成员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保障每个社会成员权利的实现。因此,维护社会秩序不再是统治者自己的事,而是与每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教育的社会目的相应的也不再是规训臣民,而是培育法治社会公民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责任意识。
应通过教育形成与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及生活方式,需要在传统重视道德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权责统一的法治观念。因此,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应对法治教育作广义的理解,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包括在其中。
3.学校中的法治教育的定位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组织,是从近代开始发展起来。近代以前,各“学校”处于游离状态,虽有程度等级的区别,但互相之间不存在明确的衔接关系。近代以后,公共教育制度开始形成,公立学校致力于全民教育的社会职能也显而易见。
在公共教育体系中,一般存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列的两类学校教育系统。毋庸置疑,价值意识教育应属于普通教育系列,具有全民教育的普及性质。并且,要培育整个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应将其确定为基础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展开。
再者,价值意识的主体相关性,决定了在主体参与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知识才能被接受为主体自身的观念。这就要求首先在现行的道德教育中,在教材编写和课堂讲授道德准则及模范人物事迹的基础上,增加现行法律常识和知识的内容。而且,由于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的限制,以及为了尽量减少现行教育体制中传统经学传统的影响,应采取增加学生的参与感和主动性的教学方式,突出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权利和责任意识的实践性教育定位。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教育 道德 文化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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