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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及时审结
中新社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 张子扬)在21日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谈及“完善当庭宣判制度”时指出,要从案件实际出发,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而不加区分地对所有案件一律当庭宣判。要进一步规范定期宣判制度,避免因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及时审结。
当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
在向媒体说明《意见》的制定背景时,戴长林做出如上表述。他说,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一律适用标准化的普通程序审理。要严格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更多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推进速裁程序改革。速裁程序是一项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和诉讼程序创新。前期试点证明,速裁程序符合司法实践需求,很有必要,成效明显,对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诉讼程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推进速裁程序改革,逐步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探索实行快速审理和简便裁判机制。
二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探索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对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确认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应当落实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
三是完善当庭宣判制度。为落实集中审理原则,法庭应当尽可能当庭作出裁判,避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久拖不决。《意见》要求,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要从案件实际出发,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而不加区分地对所有案件一律当庭宣判。要进一步规范定期宣判制度,避免因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及时审结。(完)
编辑:杨岚
关键词:案件 宣判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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