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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泸州市委:对受“家暴”妇女进行法律保障
在工作中接触了很多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咨询与案例,虽然有的妇女确实因遭受着家庭暴力而选择诉讼离婚,但是由于举证困难。法院在该类案件审理中,因为难以认定“家暴”情形而不予判决离婚的案件数不胜数,而这些妇女因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有的会遭受到更为猛烈的虐待。
建议
公安机关在受理正被殴打的妇女报案出警后,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而推脱,应当根据事实情况作出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同时,建议对“家暴”的认定予以特别立法或者进行司法解释,建议以提供两次报警记录,附带医院验伤证明,就可推定为遭受家庭暴力,使法院审理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案件时有法可依,能够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才能使得《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没有形同虚设,从而真正体现立法目的,保障妇女权益。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民革 泸州 家暴 保障 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