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2017全国两会专题报道>本网原创 本网原创
邵峰晶代表:尽快制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统一裁量基准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陈小艳 代桂云)“目前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具体标准缺乏,导致申请人无所适从,也使赔偿义务机关无据可循。”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市政协副主席邵峰晶在大会上说,她建议尽快制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统一裁量基准。
据邵峰晶介绍,2012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明确提出,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对于抚慰受害人及家属的精神、体现法治为民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因具体标准不明也使赔偿义务机关无据可循。在具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则体现为法官裁量权过大,而致使个案之间差距巨大。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亟需一套统一的裁量基准。
公开资料显示,辽宁原涉黑团伙袁家诚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高超,2015年11月被辽宁营口中院判决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最终获得国家赔偿18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1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为5.6%,远低于司法解释中35%的原则上限。而近年来,一系列引起社会广发关注的大案要案则屡有突破——陈满案达到了49%、张氏叔侄案为69%、念斌案则更是高达86%。即使充分考虑当事人受伤害程度、社会舆论等个案不同因素,这个巨大的差别也是不严肃不合理的,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因此,出台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基准迫在眉睫。
据了解,经过几年的实践,司法部门从具体案件中掌握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部分地方也进行了量化试点。如2011年,广东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较明确的量化标准——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据此,邵峰晶代表建议,国家充分考量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侵害程度、生命健康状况、羁押期限、案件对家人的影响、社会影响和无罪原因等因素,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裁量基准,以约束裁量权、完善赔偿标准。但考虑到个案差异,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仍然是必要的。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邵峰晶



湖北迎新一轮雨雪 动物“花式”过冬
北京宋庄艺术区新联会赴延安地区培训采风
卡地亚•故宫博物院工艺与修复特展亮相故宫
走进塔吉克斯坦纳乌鲁兹宫
也门霍乱病例激增
2019亚洲商务航空大会及展览会开幕
世界园林巡礼——日本大宫盆栽美术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