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协·协商>建议 建议
石文先委员:“疏浚堵点”应成为电商监管主线
“脚”长大了,“鞋”还是原来的,焉有不磨之理?
与人类商业文明历史相比,电子商务只能算是“长河中的一朵浪花”。但就是这朵“小小的浪花”翻起了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也不敢小觑的“浪潮”。电子商务在中国从最初的“羞羞答答”,短短十年,已经以其鲜明的互联网时代特征,“野蛮”生长成了如今主流商业模式。
世界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高性价比、方便快捷等诸多优点的同时,也不时遭遇着电商“恶心事”,如虚假宣传、伪劣产品、维权无门等。尽管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电商的监管,也出台了许多地方性措施,但都未能从根本上扭转监管无力的事实,与社会期许相比差强人意。
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电商是代表先进生产力、拥抱时代的产物。无论其外在商业模式,还是以互联网精神为本质特征的“内在血液”,都深刻把握了时代趋势,顺应了时代大势。而反观监管部门,无论是监管机制还是监管法规,都已经大大落后于电商发展实践。
“脚”长大了,“鞋”还是原来的,焉有不磨之理?
是“削足适履”还是“换履适足”,答案毋庸置疑。“新鞋”如何换?笔者以为运用互联网思维,建立符合电商发展实际的监管法律法规,应成为破局电商监管难题的首要良方。
一是打通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商务领域现行监管原则是属地管理。政府监管部门只能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划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电商无论商品产地还是交易、配送等多环节都存在跨境,因而一旦违法行为产生,监管部门也往往陷入“鞭长莫及”的尴尬境地。这就需要人大和政府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权监管部门建立一套法律支持的跨境监管体系,搭建起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监管平台。
二是建立商品质量责任共担机制。电商监管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商品质量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管主体,在质量问题上应切实承担起责无旁贷的主体责任。电商平台作为交易主体双方的中间人和获益者,理应为其自身商誉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产品,电商平台应建立起综合性的考评机制和伪劣甄别机制,与政府监管部门建立起合理分摊的责任共担机制。
三是建立政府体系内多部门的联动机制。电商监管最大障碍在于交易主体双方的跨境。这不但与现行相关监管法规相抵触,更为不法商贩提供了天然逃避打击的“防空洞”。作为监管主体的工商部门而言,应建立起跨区域的调处机制,将现行制约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各种法规“堵点”打通。在工商等主体监管部门外部,要建立起电信、公安、质检等政府多部门联动的电商执法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是建立精通电商规则的专业监管队伍。电子商务监管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务监管。电商领域发生的商业侵损案件,大多具有隐蔽性、突发性,证据采集难等特征。这就要求监管人员不仅精通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还必须对计算机知识和电商交易流程有着相当深刻地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先发制人”,将风险关口前移,有效净化电商交易环境,更好服务电商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石文先系全国政协委员、高级会计师)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监管 电商



中国制造助力孟加拉国首条河底隧道项目
澳大利亚猪肉产业协会官员看好进博会机遇
联合国官员说叙利亚约1170万人需要人道主义援助
伊朗外长扎里夫宣布辞职
中国南极中山站迎来建站30周年
联合国特使赴也门斡旋荷台达撤军事宜
以色列前能源部长因从事间谍活动被判11年监禁
故宫博物院建院94年来首开夜场举办“灯会”
法蒂玛·马合木提
王召明
王霞
辜胜阻
聂震宁
钱学明
孟青录
郭晋云
许进
李健
覺醒法師
吕凤鼎
贺铿
金曼
黄维义
关牧村
陈华
陈景秋
秦百兰
张自立
郭松海
李兰
房兴耀
池慧
柳斌杰
曹义孙
毛新宇
詹国枢
朱永新
张晓梅
焦加良
张连起
龙墨
王名
何水法
李延生
巩汉林
李胜素
施杰
王亚非
艾克拜尔·米吉提
姚爱兴
贾宝兰
谢卫
汤素兰
黄信阳
张其成
潘鲁生
冯丹藜
艾克拜尔·米吉提
袁熙坤
毛新宇
学诚法师
宗立成
梁凤仪
施 杰
张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