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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阎建国:修改律师法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近年来,在建设法治中国大背景下,律师行业发展迅速,特别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第一次鲜明提出“法治工作队伍”的概念,并明确律师是这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等举措。此后,各地陆续出台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不少到法院办案的律师都实实在在感受到许多不同。比如,律师调查取证有了“尚方宝剑”;开庭前,法院会与律师协商开庭时间;出庭时,有了“绿色通道”,不用再接受严格安检;休庭时,审判区开辟专门庭审休息室供小憩等等。尽管律师执业环境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但由于目前只是地方司法机关做出的规定,相关法律尚不配套,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在工作实践中对此深有体会。为此,阎建国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律师法》有关条款,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议案说,律师在办案中,一些地方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依然存在;律师队伍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对实习律师、新执业律师培训重视不够,对于违法违规、侵害当事人权益问题处理不到位;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司法工作者尚未形成制度。
议案建议,修改《律师法》相关条款,从法律层面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具体来说,一是在《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会见门槛,能够当场安排会见的应立即安排会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如确有特殊情况,须出具书面说明。”二是在《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增加“光盘刻录、电子数据”的表述,将光盘刻录卷宗材料和电子数据方式变成法定义务。三是在《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各相应国家机关有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义务,律师因取证困难或案件需要申请法院、检察院帮助取证的,法院、检察院应予准许。”四是保障律师法庭上言论豁免,确保律师辩护功能的实现,审慎适用《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豁免权的除外条款。四是完善律师准入制度,建立入职前培训制度,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对于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违反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严格执行律师退出制度。五是尽快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遴选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缓解检法案多人少矛盾。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九三学社 律师法 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