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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非单选题
司法既独立于民意,又不能自我隔绝于民意。一味迎合民意是独立审判的灾难,拒斥民意监督也会导致司法滥权与司法专横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4月5日在山东调研时强调,要借助重大、热点案件宣传法治观念,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不能动摇,但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注意体察案件背后复杂的社会因素;受诉法院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
在多起影响性诉讼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当下,沈德咏大法官的这番话有着强烈的正本清源的意味。现实中,以专业性为由拒斥外部监督和公众参与,在司法界并不鲜见。
法律人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是,当司法撞上了人类社会正遭遇的信息产业革命,源于西方的司法神秘主义已迅速消退。过去被奉为理所当然的司法权力垄断、知识垄断、信息垄断都被打开了缺口,以“神秘”来强化司法权威的传统路径已然坍塌。
从传播规律上看,网络具有放大效应。尤其是一些重大、热点案件,事实和证据往往被事无巨细地暴晒在公共舆论场上,围观者对个案的评论及分析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这的确是一个“人人都是法官”的时代,但这里的“法官”并不具有生杀予夺之权。网络民意对个案的解读,未必合乎法度,有时还会与现行法产生激烈的冲突。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寻求民意对个案的共识并不容易。这恰恰是法官们面临的新挑战。
从法治意识的培育上看,每一起重大、热点案件都是宣传法治观念、凝聚社会多数共识的最佳载体。但前提是,借助个案普法需要正视社情民意,并以平等的姿态与民意保持良性互动。居高临下的发声,常常加剧精英与草根的断裂。一些自以为在坚守“独立审判”原则的法律人,一不小心就从过去的专业不自信滑向了专业自负。
法学巨匠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推陈出新,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尽管霍姆斯此言有其英美判例法系的背景,但不妨碍在中国司法语境中,法官同样应基于“经验”对个案中的天理、国法、人情等进行综合考量。
如沈德咏大法官所言,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单选题。民主是服从多数,尊重少数。所以,立法只能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而司法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既独立于民意,又不能自我隔绝于民意。一味迎合民意是独立审判的灾难,拒斥民意监督也会导致司法滥权与司法专横。一个多元化时代,自然理性和专业理性都不可或缺。自然理性校正技术专横,专业理性防范多数人暴政。准确把握依法审判和尊重民意,并与民意平等对话,才能舒缓公共舆论场上精英与草根的紧张关系。(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民意 独立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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