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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以水环境承载力作为控制排污依据
人民政协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谢靓)“很多人认为排放达标了就没事了。实际上中国的经济体量这么大,即使所有污水排放都达标了,排进去以后也远远超过河流的自净能力和承载能力。”4月27日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来自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李原园委员的一番话引起关注。李原园坦诚地告诉大家:“污染处理后还是劣五类水质。”他说,以前的法律是以排放标准作为基础控制的治理思路,现在则应该以水环境容量和纳污能力来控制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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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实施的国家“十三五”规划强调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在李原园看来,还应增加一个“以水定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即使污水达标也不能直接排到河流里”,李原园说,环境容量是控制污染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建议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一定要和水环境承载力挂钩。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对当前的水环境承载能力也有自己的担忧。他在发言中说:“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水污染的原因不仅在于污染物排放量加大,还在于确保水体维持最低环境需求的水量减少了。由于水工程、截流等各种原因,环境容量没有办法削减水污染物。”汪劲认为,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除强化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以外,还必须维持水环境的最低承载能力,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法律要确立流域水域维持最低承载能力的标准及保障措施,你的标准是什么,保障措施是什么,都要划个最低线”。此外,汪劲认为,生态环境用水在水法中一直处于次要地位,排在生活、生产经营用水之后。如果这个地位不改变,也很难解决水环境质量保护问题。
会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郑丙辉建议在法律修订中补充水环境质量的术语。他说,这是为水环境质量的标准、内涵及水生态保护建立法律基础。由于现在的排放标准没有体现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郑丙辉呼吁围绕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需求,在法律中补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基于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条文,实现与国际污染源环境体系相衔接。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环境 控制 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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