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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不该成为纸上权利
在劳动节就要到来的时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这份解答详尽解释了年假工资报酬和补偿的问题,包括具体的计算方法。比如,如果年假休不成,就能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4月26日《法制晚报》)
北京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可以说找准了时间节点,其积极意义不可小视。特别是,这份《解答》除对加班补偿作了进一步的明晰,并详尽解释了年假工资报酬和补偿的问题,包括具体的计算方法;如“未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让人耳目一新。
不可否认,直到今天,仍然有不少人根本不知道带薪休假制度中,还有一个法定的年休假,而且已经悄声无息地执行了几十年,几乎成了一项“沉睡的权利”。再者,有的人即使知道有这个带薪年休假,也不敢享受。这是因为,探亲假说起来是“带薪”,但实际上“带薪”很多时候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利”;而对于一些企业员工来说,连加班工资都难以保障,何谈能够享受到带薪年休假?
比如,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的鲁小姐表示:“现在的绩效收入都和工作量挂钩,休大半个月的年假,这个月除了一点基本工资外,就什么都没有了,不划算。”想必持鲁小姐同样态度的企业员工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企业受利润驱动,可能会设置一些限制性规定,逼迫职工忍痛割爱放弃休年假。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照此规定,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支付3倍工资。这也是北京这份《解答》的法律依据。
因此,有关部门应提高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莫将年休假长期锁在“深闺”。毕竟,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社会福利。我们要十分珍惜这项社会福利,度好这个假。同时,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兑付加班工资。全社会要关心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认真执行好这个法定假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融洽和社会和谐稳定。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年假 休假 带薪休假 工资 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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