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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不能依赖法律“绑架”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宗相关案件。老家在外省的老陈年近七旬,来广州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却遭到子女的拒绝。难以调和的矛盾,横亘在老父亲和儿女之间。该案近日经越秀区法院和广州中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子女们每人每年探望老父亲一次。而子女们能否依判决去探望父亲,还是未知数。(5月1日《信息时报》)
原以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入法,释放出了“以法治孝”的善意,会使占我国总人口数11.4%的1.67亿老年人受益。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无德不孝之人的“软抵抗”。比如,家在北方某省的一位老父亲,专程赴广州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却遭到子女的拒绝,表明“以法治孝”,遭遇了执行难的困境。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独守“空巢”的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似乎让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与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然而,生活上的赡养义务,法律可以规范;但精神抚慰,并没有判断标准可言,也不可能成为法律规制的调整对象。
再者,“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显然不妥。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所有问题都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既保证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决于个人的选择,这也是一种权利。一部法律出台,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不能低于道德,“常回家看看”还不够上升到法律层面。
可见,“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端。再看本案,法院判定子女“每年探望父亲一次”。试问,“每年探望父亲一次”,还称得上是“常回家看看”吗?再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用法律“绑架”子女探望父亲,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继而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父亲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二次伤害。可见,“强扭的瓜不甜”。“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良知,法律判决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能是变味的亲情,最终往往是适得其反。
因此,子女“常回家看看”,不能依赖法律“绑架”。换言之,“常回家看看”入法易、执行难。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虽然也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了老人,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的精神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需要道德支持。“常回家看看”入法,这种精神赡养纠纷,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常回家 法律 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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