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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遭同学排挤患精神分裂” 校方难辞其咎
一名14岁男孩在广东广州一所民办学校就读期间,出现精神异常。原来,该男孩因学习压力以及在校经常受到同学的嘲笑和推搡,导致压力较大、心理成疾。家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即2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经济损失49000多元,以及5万精神抚慰金。(5月31日《广州日报》)
这个判罚结果,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为,从报道来看,这名男孩之所以出现精神分裂问题,主要是因为学习压力和同学挤兑,似乎与校方没有太直接的关系。为什么学校还要被判承担赔偿金额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总则》,这名14岁的男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在校”、“经常”两个关键词更说明,其心理疾患发生,与校方不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有关。
只要学生“在校”,即可以确定是“学习、生活期间”;“经常”则说明,该男孩遭受同学排挤的频繁程度。当事人多次遭受不合理对待,以致严重后果出现,校方却未有效制止和纠正,所以应承担过错责任。
但客观而论,这种过错并非主要过错。毕竟该男孩患上精神分裂,也有自身学习压力的因素,而校方的教育管理,也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是以,法院判令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还须注意的是,法院还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本案的情况看,当事人已出现“严重精神损害”,所以应予赔偿。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须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这些情况,此案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并不离谱。
其实,即便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考量,校方承担相应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保护条款,显然不是只写在纸上的。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协作。只有从职能部门到学校、家庭都依法尽责了,我们孩子才会有更安全、更美好的未来,类似“男孩遭同学排挤患精神分裂”这样的悲剧,才不会再度上演。(欧阳晨雨)
编辑:梁霄
关键词:男孩 校方 精神 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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