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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经济上加大制裁 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中新网6月20日电 最高法今日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指出,毒品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毒品犯罪是一种贪利型、牟利型的犯罪,我们从经济上加大制裁力度,不让他们从经济上占到便宜,剥夺他们的再犯能力,这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新思路。
有记者问:毒品犯罪其实是一种贪利型的犯罪,对加大犯罪分子经济制裁对打击犯罪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不知道法院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马岩介绍,毒品犯罪确实属于典型的贪利型犯罪,对于贪利型犯罪,没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对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予以罚没,是遏制毒品犯罪、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的一个非常有效手段。因为,毒品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毒品犯罪是一种贪利型、牟利型的犯罪,我们从经济上加大制裁力度,不让他们从经济上占到便宜,剥夺他们的再犯能力,这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新思路。
马岩表示,这次公布的《禁毒工作白皮书》提到,近年来人民法院非常注重这方面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特别是注重从经济上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在具体工作措施上,人民法院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是人民法院注重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以及孳息,经过查证属于购毒款、供毒品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本人财物,确实属于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判决没收。
二是根据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且在执行环节上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是对于毒品犯罪的下游犯罪,比如涉毒洗钱犯罪、窝藏毒赃犯罪等,人民法院也注重依法惩处,强调全链条、全环节的打击和惩处。
马岩指出,我们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在涉毒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工作机制衔接上,还是有一些方面值得加强研究。从去年开始,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已经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基础性研究工作。相信下一步通过进一步加强研究,采取更多、更有效的工作措施,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将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编辑:梁霄
关键词:最高法 毒品 犯罪 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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