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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深刻认识高空抛物的刑事性质
“连续几个月了,这个小区楼上业主经常往楼下扔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里边常有汤汤水水,非常不卫生,还很危险。”河南洛阳市西工区状元府邸小区一楼商户近日向媒体反映,该小区频现高空抛物,有一次差点砸到一名老太太。高空抛物的杀伤力到底有多大?有数据表明,一块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果正好击中路人的头部,会要了路人的命;一个空易拉罐从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
自己懒惰不下楼扔垃圾,而是不顾由此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他人生命安全危险顺手从高空抛下,不仅道德败坏,也确实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2000年5月11日,重庆人郝某经过学田湾正街一栋楼前,被楼上抛下来的一个烟灰缸砸中头部,造成重伤。由于一时找不到凶手,法院判决楼上的22家住户各赔偿郝某8100余元,共17万多元。此案及其判决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但此后高空抛物致害事件仍屡见报端。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将烟灰缸案的“连坐理论”吸收入法后,高空抛物以及相关致害事件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频繁。不仅该小区面对频现的高空抛物现象无计可施,有地方(杭州某小区)还因不胜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之害,竟倒逼着发明了“防抛网”。
为何“连坐入法”(找不到责任人时整座楼的所有可能加害人都承担责任)仍未能遏制高空抛物案高发呢?其实这一点都不难理解。本来,高空抛物致害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可能一时找不到致害人,但致害人致人伤害后总有一种不知哪天会破案、使其行为败露的担心,从而会小心谨慎,别人也通过致害事件以及责任人不但要赔偿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会引以为戒,尽可能避免这种行为。而“连坐入法”带来的公安机关排查不出责任人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由受害人对整座楼起诉索赔的做法,无异于解除了致害人的后顾之忧,只要咬牙挨过排查期,责任就可转嫁到他人身上,以整座楼住户为其分担责任告终。这必然使致害人少了顾忌,并因为别人也都知道发生致害后果后没什么大不了的,加上不一定会发生,从而不以为然,不拿高空抛物当回事。
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所不论,却因为自己的行为让别人承担责任,毋庸置疑助长了不为自己行为负责的风气,并掩饰了高空抛物致害的刑事责任性质。毕竟,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却放任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所以,与墙皮脱落或其他一些坠落物意外伤人事件不同,不顾后果地从高空抛物所发生的致害行为是无可否认的故意犯罪行为。对此,公安机关应当想尽一切办法侦破案件,不能因为一时排查不出致害人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刑事立案,让受害人按《侵权责任法》规定进行索赔。退一步说,即使受害人按民事案件起诉了,也改变不了高空抛物致害的刑事性质,推卸不了侦查责任。
希望在深刻反思、适时修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同时,认真认识高空抛物致害事件的刑事性质,不能让致害人轻易逃脱制裁。也只有实事求是地将这类案件按刑事案件处理,想方设法找出责任人并让其尝受刑事责任与全额赔偿之苦,而不是动不动就让其嫁祸于人、让广大无辜之人为其分担责任,才会使人好好权衡高空抛物的后果,最大限度地遏制高空抛物恶行。(吴元中)
编辑:梁霄
关键词:高空 抛物 刑事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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