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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要求“无罪证明”更可怕的是变相歧视
作者:宋潇
这几天是梅江区各小学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时间,家住梅江区西郊的刘先生,很想让儿子在离家近一点的学校入学。可是,因为梅江区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学校,必须“由本人提供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刘先生表示,这如果有污点,提供之后不是对小孩很不利?并且,这种证明在当地民警看来实在是“荒唐”!(澎湃新闻6月20日)
又是一则“奇葩证明”。前不久,云南宣威一男子持有身份证去当地银行办理业务时,就被要求开具户籍证明。为此,当地警方霸气“怼”银行称,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此类证明,若再让群众往返,将通报银行单位的纪检部门。和这起事件类似,如今刘先生被要求开具“无罪证明”一事,也反映出一些地方的单位和部门,在设置门槛和变相刁难群众方面,依旧是乐此不疲。
很可惜,即便每一次“奇葩证明”的出现,都会遭到各种非议和反对,但它仍然在不停地上演,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就拿如今梅江区教育局要求开具的“无罪证明”来说,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服务错位和概念偷换。一方面,教育局所谓的“《申请表》已经实施了五年,不管犯罪记录怎么样,都不会影响孩子的就读”,其实是一种不了解现实情况所找的借口,即“把实施时间当作程序正当,把犯罪记录当作家长素质判定标准”。
另一方面,当地教育局可能忽视了一个潜在因素。对于家长来讲,可能都会希望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假如自己之前的人生污点,显然不希望孩子知道,更不用说让学校了解、公之于众之类的。退一步说,即便家长有过污点,那么有没有“无罪证明”和小孩就读又有什么关系?难道家长之前犯的错,也要让后代继续承担?按照这层逻辑,家长如果有过犯罪记录,那么学校是不是就要拒绝孩子就读?所以说,学校的这种要求,无异于是一种变相歧视。
能够被理解的是,当地民警觉得荒唐的缘由,可能是因为对此类证明不胜其烦,另一种原因是当地教育局的证明,实有违法和歧视嫌疑。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已经明确了不再出具的18种证明当中,已经包含了对个人不予出具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并且,我国刑事法律早有规定罪责自负,也就是说谁实施犯罪行为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反观当地教育局的这种规定,和“罪责自负”的原则明显存有冲突,更重要的是,它违背了“有教无类”的教育原则,破坏了家长和孩子择校的权利。
因为,当地教育局的做法,不仅是在限制孩子上学的权利,更是在剥夺家长择校的权利。虽说择校是双向选择,由家长选择学校,学校也可以选择孩子和家长,但是这种双向选择的前提,是尊重对方的平等教育权,不搞歧视也不滥用规定。并且,如果家长对这种规定不满意,倒不是可以另选学校那么简单,因为,要求开具“无罪证明”的门槛就一直摆在那里,如果不拆掉、废除它,还会有更多家长和孩子被拦在门外。(宋潇)
编辑:梁霄
关键词:无罪 证明 变相 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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