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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型担责”要普法讲理
“无接触型担责”进入公众视野。近日,安徽宣城的肖先生驾车经过一丁字路口,左转前,两位骑电动车的女士在几米外突然先后摔倒。当晚,肖先生接到交警电话告知摔倒的女士已报警,肖先生涉嫌肇事逃逸。交警查看行车记录仪视频后,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谁都怕遇上“碰瓷”,会对“碰瓷”义愤填膺,这很好理解。乍一听“无接触型担责”,一些人想不通——没碰着,没撞上,凭啥担责?这种想法有情可原。但是,凡事都得讲理,不能意气用事。
“无接触型担责”不是新生事物,而是根据因果关系来认定责任的一种法律情形。根据专业人士介绍,如下情况可能构成“无接触型担责”。比如,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导致非机动车或行人摔倒等意外交通事故的;车辆转弯时没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导致非机动车及行人手忙脚乱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交会时开远光灯导致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往公路抛出物品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不按规定鸣放喇叭导致他人发生意外的……简言之,如果确实由于当事一方有意或无意制造的“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另一方产生了某种“果”,构成了因果关系,制造“因”的一方要为“果”承担相应责任。这与实际接触与否其实没有关系,毕竟“因”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肖先生的车虽然没撞到人,但干扰并“吓”到了两个骑电动车的女子,在车速控制上、在机动车礼让非机动车方面恐有欠缺,难免要承担一定责任。两个骑电动车的女子也存在操作处置不当,要为自己摔倒负一定责任。交警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是客观的,有根据的,并未偏袒事故中的任何一方。
必须指出,面对社会上一些人对这种案子神经敏感,执法机关尤其要注重讲事实依据、以法理和情理服人。只要信息公开、证据充分、理由站得住脚,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信服。这是一种有益的普法,也是对执法公信力的巩固。这类案子切忌“只裁决不释疑”,不能将本可以解释清楚的事搞得神神秘秘,更不能以武断的、不耐烦的、有罪推定式的措辞加以应付。真相越辩越明晰,谣言止于公开,应落实到行动中去。
此外,就本案而言,肖先生“肇事逃逸”的罪名,是否需要更多推敲?毕竟,很多人对“无接触型担责”缺乏认知,“逃逸”的定性恰当与否,不容忽视。这进一步反证了普法与释法的必要性。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无接触型担责 普法 讲理 责任 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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