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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程序防范行政决策的任性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制定中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正式征求社会意见,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在我看来,它是我国政府行政决策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旨在以程序防范行政决策的任性。
按现代行政学的说法,政府是由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力而组成的,它在管理社会时必须有所作为,这种作为的逻辑前提便是要有法制化、科学化的行政决策,切不可任性而为。
行政决策的任性有着多种表现形式,诸如:复杂问题简单化,为赶时间、讲效率草草定案;首长拍板,想当然、凭主观,决策制定拍胸脯,决策失误拍屁股;已经作出的决策朝令夕改,甚至半途而废;现任领导随意改变甚或摒弃前任领导的决策,使得决策没有连续性;决策前没有可行性研究,更没有不可行性的预测,项目一旦上马,捉襟见肘,乱象丛生;等等。现如今,某些地方政府之所以会出现这类行政决策的任性现象,行政决策在程序上存在弊端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万不可轻忽。
现代文明的国度,任何社会事务除了要有实体正义外,还亟需程序正义,行政决策当不例外。国务院法制办上述《条例》为我国各级政府行政决策进行了制约性的规范。如《条例》明确规定:集体讨论决定为行政决策必经程序;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么一句话:“在集体讨论时,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从表面上看,它似乎仅仅是一个发言次序的问题。其实不然。在现实社会中,行政首长(俗称“一把手”)权力缺乏制约的现象比比皆是,个别地方的“一把手”甚至成为了“一霸手”,独来独往,颐指气使,容不得“大合唱”,更容不得“交响乐”,只信“一言堂”。在集体讨论会上,“一把手”往往“定调子、划框子”,一锤定音,包括副手在内的参会人员只有举手的份儿。“一把手”“最后发表意见”乃是博采众议、集思广益的结果。
同时,上述《条例》对“公众参与”也作出了规定,其包括“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涉及公众利益的听证会必须公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如何选择专家、专业机构等信息也必须向社会公开。行笔于此,我忽而想起曾在《同舟共进》(2016年第9期)上读到的一则访谈录,接受记者访谈的是何应钦的侄子何开先先生。他长期生活在美国东岸的特拉华州,从事公路交通局管理工作。何开先先生说起特拉华州政府在决策建设两条平行公路(一条高速一条辅助)时所实施的“三部曲”:第一阶段是公共听证,州交通部门向受影响的居民解释工程的必要性,出示多达10个以上的选择方案供讨论,以求得“最大公约数”;第二阶段是环境评估,参与的主要有环保专业部门;第三阶段是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即州政府的财政、审计、司法等要员)讨论具体投资数目和方案,所有讨论都是公开的,选民全然知情。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行政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并不罕见,如安徽池州耗资300多万元建设的平天湖玉带桥因桥体尺度过大,与周边环境不甚协调,破坏了平天湖水面整体效果,在即将竣工之际遭拆除;耗资400亿元的西安大明宫遗址公园即将开园,却因已建成的一些建筑不符合历史元素而拆除,整个遗址公园“搁浅”。甚至还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形:明明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公共决策初衷是为公众谋福利,但公众却并不“买账”,颇有微词。究其原因就是在决策过程中少了一个“公众参与”的程序。
必须指出,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止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它往往隐含着“决策腐败”,破坏着政治生态。上述《条例》提出要将行政决策的任性上升到“决策腐败”的层面加以治理,实属必要。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决策 行政 任性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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