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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职业歧视”损害社会公平
近日,福建连江县残疾人教师林传华,参加当地公办教师统招,总成绩第一,却因身体残疾无法被录取。(8月8日《新京报》)
连江县教育局拒录的理由,是林传华身体不符合省教育厅颁发的体检标准,林传华年幼时因一次事故导致右手掌缺失。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cm,脊柱侧弯超过4cm,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
表面看,当地教育局拒录“有理有据”。然而,其依据的福建省教育厅的“体检标准”合规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显然,福建省教育厅的“体检标准”有违《残疾人保障法》。对此,有专家表示,省教育厅的规定与《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属于职业歧视,是无效条款。
用职业歧视的“土政策”来对待残疾人的报考,被拒录也就“顺理成章”。然这种歧视,不仅仅是伤了一个残疾人的教书梦,更扩大了社会的不公。林传华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且其不因右手残疾而影响教学,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在当地师生中有口皆碑。对这样一位痴爱教育事业的人,一纸本身存有歧视色彩的“体检标准”无情地拒人于门外,显失公平。
社会的文明进步,残疾人有了更多融入社会、施展才干机会。然而,诸如这种“职业歧视”现象仍时有发生。去年,湖南理工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谭劲松以总分第一的成绩报考岳阳市云溪区法制办,也是在体检时因视力残疾被拒之门外。残疾,本身就让残疾人背负了常人难以想像的痛苦,“职业歧视”更是雪上加霜、伤口撤盐,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是和谐社会应有的态度。
有哲人说过: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衡量。其实,对残疾人来说,何尝不可以用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来衡量?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歧视”,该休了。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残疾人 职业歧视 公平 歧视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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